DB33_T 608.3-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_汽车快修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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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大小(MB): |
0.23 |
页数: |
7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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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5-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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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3.186,R 16,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608.3—2015,代替DB33/T 608.3-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 3: For rapid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5 -06 - 12发布,2015 - 07 - 12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608.3—2015,I,目 次,前言 ..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员条件.. 2,5 管理条件 .. 2,6 设施条件 .. 3,7 设备条件 .. 4,8 安全和环保条件 .. 4,DB33/T 608.3—2015,II,前 言,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DB33/T 608-2006,与DB33/T 608-2006相比,增加了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DB33/T 608-2015《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5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4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5部分: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为DB33/T 608-2015的第3部分,与DB33/T 608-2006的第3部分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与“国标GB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相适应,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员要求进行了修改;,——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JT/T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26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的要求,提高了对维修服务方面如服务接待条件、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等的要求;,——增加了汽车维修连锁业户的内容,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方文理、胡群力、曹晓春、陈文华、陈绍双、张开开、刘自冉、陈孟超、张懋、朱华、方劼、王强、鲍婷婷,DB33/T 608-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T 608-2006,DB33/T 608.3—2015,1,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3部分:汽车快修业户,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快修、汽车维修连锁业户必须具备的人员、管理、设施、设备、安全环保等条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JT/T 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DB33/T 626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快修业户 the enterprise for rapid maintenance and repair,从事汽车维护以及汽车小修作业活动的业户,3.2,汽车维修连锁业户 the enterprise for rapid chain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若干个汽车维修业户,在同一总部管理下,使用统一商号、采取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物资采购,通过规范化运作,实行规模经营的经济组织。由该总部设立的各企业维修业户,即为汽车维修连锁业户。汽车维修连锁业户形式包括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3.3,直营连锁 regular chain,由总部直接出资,采用统一经营管理模式的汽车维修连锁模式,3.4,加盟连锁 franchise chain,DB33/T 608.3—2015,2,加盟连锁是指汽车维修连锁业户与连锁总部签订加盟经营合同的形式,获准使用总部标识,按总部统一作业标准和统一收费标准开展经营,接受连锁总部监督的经营方式,4 人员条件,4.1 汽车快修业户,4.1.1 应配备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和机修、电器等岗位人员,并符合GB/T 21338的要求,每个岗位不应少于1人,4.1.2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了解与汽车维修相关的技术标准,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4.1.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且在本专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具有汽车维修及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职业资格。掌握汽车维修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熟悉汽车维修业务,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4.1.4 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从事检验车辆类别相应的驾驶证,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3年(含)以上。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了解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4.1.5 价格结算员应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业务,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业务知识,了解各类汽车维修业务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4.1.6 维修人员应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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